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

赣服通
微信公众号
媒体矩阵
手机奥础笔
小洪同学
分享

青山湖区公布2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08 14:48:00 浏览量: 字体

为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青山湖区现公布2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案例一:某制衣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案情回顾

10月19日,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制衣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制衣厂将多余厂房分别出租给8家公司使用,某制衣厂作为出租方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主要问题有:1.未对承租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2.未对厂区车辆停放进行管理,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3.未对承租户违规占用公共通道违规堆放货物行为进行制止。

处理结果

某制衣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叁条第二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项叠阶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项叠阶: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案释法

为杜绝出租方“重出租、轻管理”“一租了之”现象,压实“厂中厂”“园中园”模式下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出租方应制定以下防范措施:1.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出租方需与所有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不能在协议中出现免除出租方管理、事故责任的条款。2.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出租方应组建安全管理队伍或指定专门人员,每月至少开展1次覆盖所有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排查消防通道畅通情况、违规用电、违规住人等方面,建立检查台账并形成隐患整改闭环,对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隐患问题需及时上报监管部门。3.强化公共区域统一管控。针对厂区车辆停放、公共区域货物堆放、消防设施维护等公共安全事项,出租方需制定统一管理标准,划定车辆停放区、货物堆放区,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同时定期对厂区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等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检修,确保完好可用。

案例二:某实业有限公司在较大危险场所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案情回顾

11月26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年度执法检查时,在助剂输送楼叁楼检查时发现:双氧水储存区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同步将违法线索移送至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要求依法依规查处。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

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叁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项础阶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叁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项础阶: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案释法

该公司双氧水储存区域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既未标注双氧水的危险特性,也未张贴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提示,存在显着的安全生产隐患。同类公司要引起高度重视,同时做好以下几点:1.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对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核查各类危险化学品场所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应急器材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涉危险化学品岗位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讲解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警示标志识别方法、应急处置措施,提升员工对危险区域的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操作意识,培训后需通过考核方可上岗。3.建立定期巡检机制。制定危险化学品区域安全巡检制度,定期对警示标志、安全设施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置标志破损、移位、模糊等问题,做好巡检记录存档。

来源: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

分享: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