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湾里生态环境局,局有关科室,市执法支队,市污防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现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核发行政审批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经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修改)《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赣环土字〔2018〕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受理范围
以下二类情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颁发: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从事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叁、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请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南昌市境内依法成立,并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
2.南昌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书,正反面打印,见附件2);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二)延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提出延续申请,并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按照初次申请提交材料。
(叁)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需要重新申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须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初次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四)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报告;
2.南昌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书,正反面打印,见附件2);
3.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
5.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次申请、延续和重新申请
1.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经县区(开发区、湾里)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或补齐补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专家评审。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昌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由专家组出具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意见,并由专家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3.审批。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联审会议;根据联审意见,对拟核发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10天,征求公众意见,无公众异议的发放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联审意见否决的单位,不予许可并书面告之理由(审批流程图见附件4)。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经县区(开发区、湾里)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2.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收回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按变更内容发放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除变更内容外,其余事项保持不变。
五、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补齐补正材料、公司整改、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内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如需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其他事项
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申请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本规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报告参考格式
2.南昌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许可条件证明材料
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