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叁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投诉方式途径
投诉人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祥瑞路89号南昌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和公证仲裁科。
联系电话:0791-83986189。
二、书面材料内容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叁、投诉受理范围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叁)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不予受理情形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叁)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五、投诉处理流程
(一)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二)投诉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延长的时间和理由。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叁)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叁十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延长的时间和理由。
(四)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投诉处理方式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叁)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移交有关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