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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南昌市市级公司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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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公司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级公司技术中心在公司技术创新体系和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市级公司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公司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及《江西省省级公司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农业、建筑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公司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司建立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公司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公司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公司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级公司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发动辖区内公司申请认定、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及组织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公司技术中心的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印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市级公司技术中心及其公司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其中工业、农业公司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建筑业公司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高技术服务业公司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公司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10%的,不受营业收入最低标准限制。

(二)公司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叁)公司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公司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四)公司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公司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业公司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五)公司已组建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个完整年度以上。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公司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技术中心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公司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司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税务局对公司是否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依据初审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公司技术中心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协商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公文形式联合发布市级公司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级公司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市级公司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对已获评省级公司技术中心并参加当年度省级公司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的,不再参加市级公司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对市级公司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评价材料包括公司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市级公司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叁)评价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并经查实的;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公文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市级技术中心所在公司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书面汇总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公司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叁)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公司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公司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条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公司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信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级公司技术中心予以确认。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认定的市级公司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公司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市级公司技术中心公司承担国家、省和市级相关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其申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优秀新产物等。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市级公司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公司技术中心申报省级公司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公司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市级公司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昌市市级公司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洪工信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对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公司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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