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公司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其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1件案例入选。
该案中,刘某在与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其微博账号长期发布针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的侮辱性、贬损性言论,并披露相关账户信息。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超出言论自由范畴,构成对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时间不少于30天。
该案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理清“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界限、维护公司商誉、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刘某长期在微博平台发布针对公司和公司员工的恶意评价,客观上对该公司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公司名誉。该案判决刘某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坚决打击和及时制止侵权人损害公司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民营公司名誉权、激励公司家创新创业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