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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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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确保公路养护资金的有效使用,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南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10]1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为南昌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具体项目以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公布的统计年报为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为保持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维修,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以及加固、改善和安全保障等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具体作业内容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筹集市级养护工程资金,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组织管理,筹集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养护工程,并指导、监督、考核乡道和村道的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养护资金的养护工程,地方自行安排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需使用省级养护资金的养护工程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程计划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需要,以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专项检查情况为基础,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县乡道、后村道”的原则,并兼顾旅游公路、与国省干线连接公路、与城镇、学校衔接的公路,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按照第六条的原则排序,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每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路况信息采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路况巡查,对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为养护工程项目库提供依据。

第九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养护工程项目库和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县、区(开发区、新区)养护工程项目库和年度计划编制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县、区(开发区、新区)对养护工程的执行情况,按照县、区(开发区、新区)公路桥梁数量和市级养护工程资金规模,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资金计划,报市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养护工程资金规模,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其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南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10]111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和资金规模,受理农村公路管养单位提出的养护工程项目申请,审核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组织现场勘查,收集图片视频资料,报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变更工程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向原计划审批下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审批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监管,实施养护工程绩效考核。出现项目库和计划不报备案、重大质量问题、进度滞后、擅自调整变更、挪用资金等情况,将削减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下年度养护工程资金额度,对养护工程计划执行较好的增加下年度养护工程资金额度。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小修工程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维修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按部颁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公路大修、桥梁大中修以及技术较复杂的灾害损毁修复工程应选择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中修工程及其他项目可由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人员按标准设计。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按照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修、桥梁大中修和较复杂的灾害损毁修复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工程监理制度,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由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实行报告制度,县、区(开发区、新区)公路管理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截至当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完成等情况以报表的形式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养护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做到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种养护工程管理台账,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可以一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由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养护小修工程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大中修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并及时更新电子地图数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办公厅《南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10]111号)要求,每年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从市财政公共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第三十三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并按照地方财政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养护工程资金,切实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挤占、挪用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违反养护程序、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计划,抄告市财政部门收回全部市级补助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开发区、新区)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检查主要内容:

1、养护工程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

2、养护工程计划项目报备情况;

3、养护工程自查情况;

4、养护工程合格项目抽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区(开发区、新区)养护工程的检查结果纳入养护工程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并制定具体的考核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1南昌市农村公路养护小修工程项目审批表

附件2南昌市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项目审批表

附件3南昌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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