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各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十叁部门对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对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对于开展艺考校外培训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巩固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成果,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结合我市艺考类校外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南昌市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二十大精神,运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观点方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江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南昌市艺考类校外培训发展现状,统筹资源力量,消除安全隐患,强化举办者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意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动艺考类校外培训治理常态长效。
二、工作目标
坚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全面规范艺考类校外培训行为,聚焦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坚持内外联动、标本兼治,坚持综合施策、稳步推进,艺考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叁、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是加强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做好本县(区)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二)坚持部门联动原则。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牵涉面广,工作任务重,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结合《南昌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分工,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开展跨部门联合治理。相关单位要互通有无、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叁)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涉及艺考类培训机构的治理,严格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对符合培训行为规范的机构,扶持鼓励其发展壮大,既要满足百姓创业的需要,又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工作内容
(一)严格规范培训主体
一是要严格资质审批。对于新申办的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各县区艺考类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畅通审批渠道,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十叁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严把入口关,狠抓资质审批工作。对于已经审批的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问题或不足的,要限期整改;不符合标准又不能整改到位的,坚决关停取缔。要督促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使用名称,名称要符合审批要求,不得出现含有艺术院校、专业院团、行业组织等可能引发歧义或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要对机构的艺考培训项目进行标识;为维护良好的艺考市场秩序,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竞争,对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趋于饱和的县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是要坚持证照齐全。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按照《江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赣教规字〔2022〕6号)要求,申办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坚持“一点一证一户”原则,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坚持“证照齐全”原则,机构取得办学许可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属于营利性的机构,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属于非营利性的机构,需要在民政部门取得民非登记证书,才可以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对机构证照不全且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依规关停。
叁是要纳入平台管理。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合规机构名单,加强对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管,防止机构爆雷跑路。为符合条件且已在平台缴纳风险保证金的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关停。
四是禁止开展学科类培训。各艺考类校外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应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艺术核心素养,反对机械应试训练,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一是严禁聘用无资质教师。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教师、管理人员等必须符合《江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严禁机构聘用无资质教师和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二是落实准入查询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对机构拟录用人员进行实时查询。培训机构要公开从业人员信息,录入全国监管平台并及时更新,严禁机构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培训。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同时要指导机构加强从业人员师德师风建设,严肃查处机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做到能改即改,限期整改。
叁是公示从业人员信息。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机构显着位置公示从业人员信息,并录入全国监管平台。其中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卷)的专家评委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机构的艺考培训活动。
(叁)强化培训收费管理
一是要明码标价收费。各县区要坚持艺考培训公益属性,引导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要在机构显着位置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各县区主管部门要将艺考培训收费纳入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予以重点监测。
二是要通过平台收费。严格落实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要求,学生和家长全部通过全国监管平台进行缴费,不得在公布的收费标准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督促机构按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实施预收费全额监管;对于集中住宿培训,应确保一次性预先收取培训费不超过3个月并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
(四)规范宣传招生秩序
一是严禁虚假宣传。规范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宣传行为,指导和规范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开展宣传,不得夸大事实,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不得以“艺考包过”“包录取名校”等文字误导学生和家长。一经发现,将暂停机构招生,进行整改。
二是严禁违规招生。加强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严禁机构到学校开展招生,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等方式获取培训生源,不得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严禁机构与教师、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对机构制造虚假信息、误导家长、借机牟利或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接受利益输送、获取资金回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机构与学校勾结,进入中小学校校园,借用中小学校的场地以各种名义开办各类培训班、冲刺班。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相关学校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叁是严禁超额招生。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核定辖区内每所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容量,严禁机构同时在校学生总量突破招生容量,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守住安全管理底线
一是确保校舍硬件安全。各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要求落实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加强消防安全设置和火灾危险源管理,完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设置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并与第叁方服务商和主管部门实时联网监管。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和全面执行《江西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底线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对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等,配备“八小件”等必要安防器材,培训期间有保安上岗值守;各县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构校园校舍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后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未达到的,立即停止办学。
二是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对有一定危险性专业训练,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设立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配备常规医疗急救物品,为学生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培训项目,要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并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严厉打击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性侵、恶意伤害、虐待未成年等恶性案件的机构一查到底,依法予以处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高中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长开课,不得随意增加学习时长;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溺水宣传,提升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确保学生心理健康。
叁是加强培训材料安全。严禁使用非法出版物和境外课程材料。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使用教材或培训材料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正确导向,且不得对外销售。
四是不得擅自提供食宿。机构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如需提供相关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对于消防、安全防范、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相关要求,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符合安全标准的独立法人提供相应服务,并由学生自愿选择。艺考培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集中住宿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寒暑假。
(六)加强学生校内外衔接管理
一是做好家校衔接。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所属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原则上高中学生应在校内完成课程学习,在学校无法提供艺考教学辅导的前提下,学生确需离校进行短期艺术专业学习,应做好家校衔接工作,并按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履行请假备案手续。由学生及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外出学习及返校时间,约定外出期间各方责任,学校同意后学生方可前往机构参加培训。如学生因特殊原因需延迟返校,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学校同意,逾期未返校的按照旷课处理。学校应建立外出学习学生管理制度,对外出学习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定期报备信息。机构开展集中培训或接受外地学生,应在开展培训前向属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落实人员、场地和条件配备等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场所、收费情况、是否开展住宿等。
叁是加强信息沟通。在机构培训期间,机构要与家长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严格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和家长监护责任。学校要为离校的艺考学生做好教学衔接,在学生返校后可结合实际,在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相对集中地开展教育教学,确保完成国家课程教学任务,满足学生文化课学习需求。
(七)推动校内艺术教育提质增效
一是坚持立足校内。各县区、各学校要积极推进高中学校特色化、多样化办学,合理布局艺术类特色高中并支持其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艺术类专业教师配备和设施设备添置,根据学校实际开设多样化艺术选修课程,提升校内艺术教育教学质量。
二是统筹区域资源。各县区、各学校可统筹区域内艺术教育资源,采取走教、跨校选修等模式,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中辅导。对于区域内资源有限的,可探索市、县(区)、学校多种模式合作统筹资源。学校教师承担校内额外的艺考教学、辅导及相应管理工作等计入工作量,艺考教学教研成果纳入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的业绩认定。
叁是合理引入资源。对于因一些特殊原因,导致校内资源确实无法满足学生需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引入校外培训机构艺考培训资源,为艺考学生提供集中辅导。对于与学校特色发展相符的艺考专业,原则上不引入校外资源;对于引入校外资源的招生学校,将缩减或停止该类型的特长招生。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排。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的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排查工作要全面彻底,重点围绕培训资质、培训收费、培训安全、招考秩序、与学校合作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一个不漏、全面覆盖、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摸排的机构按照“一机构一台账”要求建档,并对建档的机构进行艺考培训项目标识。
(二)及时报备。辖区内的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将招生学生名单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未报备就擅自开展培训的,一经发现,年检结果降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招生资质乃至吊销办学许可。
(叁)加强巡查。各县(区)要抓住秋季学期特别是艺考前后等重要时段,加强对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巡查,查找日常管理、教育教学、意识形态、校园宿舍、饮食卫生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各类问题。
(四)集中整治。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改、市场监管、住建、文旅、公安、城管、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动,开展联合集中整治,重点围绕艺考类培训机构“资质是否齐全、收费是否规范、场所是否安全、招考秩序是否有序”等开展针对性排查;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培训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程度,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做扎实、做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做好艺术教育提质增效及校外资源引入等工作,协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做好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艺考培训项目标识和其他日常监管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培训机构收费管理,配合做好校外资源引入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做好培训机构价格行为、商业营销宣传等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犯罪记录查询等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踪研究,加强业务指导。
(二)规范执法程序,严格督导检查。要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进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投诉渠道。利用多种途径,加大艺考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帮助学校、家长、机构等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