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住建提〔2025〕34号
市发改委:
对于彭国禄代表提出的《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就我局职能范围内事项答复如下:
针对文中问题二涉及项目要求提前释放预售监管资金事宜,我局认为:该项目公司应当遵守与自规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以及与项目所在属地签订的有关开发协议约定内容,落实商业地块内办公楼建设要求,避免因违反协议导致相关部门对项目监管资金的释放提出异议。
同时,如该项目楼栋新办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在2022年11月1日之后的,按照《对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洪住建字〔2022〕190号)相关规定,该项目可以按照楼栋对应施工节点(过半、封顶、竣备、首登)申请重点监管资金降比后,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如该项目楼栋新办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之间的,则应按照《对于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洪房字〔2020〕69号)相关规定,只有在项目所有楼栋及其整体人防、园林绿化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所有配套共建设施移交后,方可释放对应比例的预售监管资金。
针对文中第二条建议“重新评估监管资金释放条件,确保公司资金周转”和第叁条建议“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回应公司诉求”,经我局认真研究,认为以上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决定予以吸收采纳。目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我局近期拟出台《南昌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对监管资金释放条件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要求。该办法目前已完成挂网公示,旨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充分听取公司建议。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调研,通过召开公司座谈会或实地走访广泛听取公司意见,为制定精准调控政策、完善行业服务措施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