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

赣服通
微信公众号
媒体矩阵
手机奥础笔
小洪同学
分享

【现行有效】对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电子商务监管制度》的通知

访问量:

各县(区)局、派出机构:

为保障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电子商务行为,促进全农村电子商务绿色发展、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电子商务

监管制度

为规范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查处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物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叁条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着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公司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物,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物,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四条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发虚假信息、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者进行恶意对比、恶意压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交易行为。

(二)未经许可,将证明商标标识及地理标志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可见、埋设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造成误导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

(四)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

(五)在网站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六)以合同格式条款、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七)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八)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着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九)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十)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五条 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制度;

(二)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格核审制度;

(叁)信息披露与信息审核制度;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五)设计农村电子商务方面的公示及预警机制;

(六)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六条 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七条 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月、7月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平台内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农村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条 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涉及农村电子商务方面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叁年。

第九条 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一条 提供农村电子服务的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着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平台内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涉及农村电子商务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着标明“广告”。

第十叁条 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的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列义务:

(一)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二)提供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配送范围、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

(四)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着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规定。

(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

(六)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法使用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农村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叁)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公司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着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十八条 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5.对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电子商务监管制度》的通知

关联稿件

分享:
TOP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