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对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23〕10号)、《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对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赣民规字〔2024〕3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具有江西省户籍,且属于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具有江西省户籍,且属于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且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特困失能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对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领取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本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同时申请上述两项补贴,该补贴可与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迭加申领。补贴不能与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同时享受。
叁、申领与发放流程
(一)经济困难养老服务补贴“免审即享”。县级民政部门每月通过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核实低保对象名单,对当月内满60周岁人员进行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补贴,补贴资金发放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
(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本人或代办人可通过“赣服通”民政专区养老服务板块,选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事项,并依照线上程序完成申报工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审核:乡镇(街道)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完成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审核工作。
3.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 - 2022)实施评估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传至信息平台。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叁)发放途径。以上两项补贴资金依托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直连发放,统一发放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
四、资金保障与发放
(一)资金保障。由县级统筹资金发放,省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监管。
1.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
2.定期公示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发放标识,明确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依托江西省养老服务综合平台与救助、殡葬、残疾人数据比对,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补贴对象退出低保、迁出或死亡的,同步停发补贴。
(叁)资金清算。每月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形成《南昌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汇总表》,次月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根据实际发放人数和标准,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南昌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