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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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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对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资金,使用期限为2024—2026年,分批下达,共3亿元左右。

第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的方式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各级财政已支持的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下达预算资金,会同市商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及比例范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做好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别苍蝉辫;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公司、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五个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1.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新建或升级改造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型专业市场、零售型专业市场;

(2)新建或升级改造农贸市场;

(3)建设无人便利店、社区生鲜便利店、餐饮网点、生鲜店等城市商业网点;

(4)新建或改扩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农产物冷链物流产业园、产销两地冷链物流集配中心,新购置自用冷藏运输车,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升级改造;

(5)公司购置标准化托盘(含笼车、周转筐等),叉车、货架、月台、运输车辆等物流设备设施标准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2.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新建或升级改造批发市场公共冷库和中央厨房,以及批发市场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

(2)新建或升级改造城郊大仓物流基础设施,配备物流、流通加工和信息化等设施设备、平急两用交通设施建设;

(3)中心城区或县区中心区域的连锁商超、品牌连锁店等周转仓、前置仓设施建设改造,配备可共享的无人配送、自提货架、移动冷库(冷箱)等设备;

(4)新建或升级改造“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基础设施设备;

3.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新建或升级改造县城购物中心、综合商贸中心、大型连锁商超、乡镇商贸中心、夫妻店、小卖部、新型乡村连锁便利店等商业设施;

(2)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

(3)商贸流通公司新建或升级改造县城和乡镇传统商贸设施,快递公司建设村级快递服务站点。

4.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公司

(1)国内外大型商贸流通、零售服务业龙头等在市内新建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连锁门店、品牌旗舰店等,大型物流园区升级改造设施设备;

(2)本土商贸品牌公司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

(3)大型批发、零售、物流公司打造采购、分销、仓储、配送、消费供应链协同平台,商品车、农产物、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商贸流通供应链“链主”公司设施设备新建或升级改造。

5.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新建或改扩建废旧家电家具等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其他综合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完善机械化智能化分拣设备、生产线配套设备、智能回收机等配套设施;

(2)新建或升级改造家电家具等产销公司回收服务网点和中转站;

(3)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新建或改扩建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

(4)新建或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

(5)家电家具产销公司构建销售逆回购、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和小程序,购置新型城市配送专用物流车。

第八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用于项目建设土地购置、房产购置、拆迁、办公楼建设装修、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置、客车购置、设备管理维护、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费用等与商贸流通试点政策支持方向不相符的投入,不得用于商业用地、购买流量、宣传推广、招商活动、一次性奖励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与中央基建投资支持事项和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农产物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新网工程”等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已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和国债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条  支持标准。各方向具体支持比例和上限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叁)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公司,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一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按以下流程: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达到申请条件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初审,实地调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对初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对应上级部门;

(叁)市级复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四)专家评审。市商务局委托第叁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确定入围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清单;

(五)项目公示。市商务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试点项目名单;

(六)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期间实行专家定点帮扶和督导制度,从专家库中指派专家与试点公司对接,专家负责项目实施期的全程调研、帮扶和督导。

(七)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叁方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八)审核审批。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和第叁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结论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按“叁重一大”程序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核完成后将项目资金支持情况在商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审批。

(九)资金拨付。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由市商务局向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提出拨款申请,经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同意后,市财政局根据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批复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绩效评估。试点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对试点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情况报告分别上报对口国家部委。

第四章&别苍蝉辫;&别苍蝉辫;资金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项目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及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及市财政局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假申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审核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商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对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运行监控、终期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第叁方机构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市、县区财政、商务部门,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及原2024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已入库项目按照《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对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22〕169号)、《南昌市商务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乡村振兴局对于印发南昌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商务字〔2022〕177号)、《对于印发2023年度南昌市县域商业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商务规字〔2023〕2号)、《对于对2024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第一批项目开展验收的通知》(洪商务字〔2024〕74号)》执行,奖补资金从本专项资金统筹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各类兑现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如超出则将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二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执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暂定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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