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有序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对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要求,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经公司申请、县区初审、项目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入库,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由公司自愿申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督导、验收等相关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入库申报,开展督导检查、中期考核、验收、绩效评估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
1.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和建立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本试点项目的闭环管理。
2.牵头建立“公司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
3.动态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
4.会同市财政局及第叁方机构,牵头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
1.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3.协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叁)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1.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组织推荐本县区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配合第叁方机构开展项目调度工作;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项目的初步审核,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2.按照“工作有底数、目标可量化、建设有标准、成效可考核”的要求,落实“公司目录+项目清单”机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法人机构、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
2.有独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近叁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
3.项目申请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主体;
4.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与支持方向五个方面紧密相关的建设项目;
5.项目有明确的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已明确资金来源及投资计划安排,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完成率不低于90%;
6.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间建成;
7.项目没有享受各级中央财政资金及国债扶持。正在申请各级中央财政资金及国债扶持的项目应明确表述相关情况,并及时通报资金申请进展。项目分期建设的,同一期项目应没有享受各级中央财政资金及国债扶持。申请材料上应明确体现分期建设情况、资金申请情况及获得扶持情况。
第七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公司申报。市商务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各县区商务主管按照征集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公司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未在南昌注册登记的向项目建设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并征求财政、发改、农业农村、供销等部门意见,对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送至市商务局。
(叁)项目评审。市商务局汇总形成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申报项目库,由第叁方机构通过建立专家团队、制定评审方案、明确遴选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实施条件、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报告。
(四)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确定南昌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
第八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具体内容及投资规模,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叁)项目正式运营后,公司经营成本、利润、就业人数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试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经各级商务部门审核批准。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提出调整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至商务厅,经商务厅再次同意后报至商务部备案。&别苍蝉辫;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研究制定对于督导工作的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定期召开督导组会议。
第十一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定期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加强对项目执行进度的调度,及时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至政府协调解决;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工程管理、专账管理、项目资料归档,做好项目的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指导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重点总结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
第十叁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报告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并于每月5日前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将上个月度项目进展情况表报第叁方机构,汇总后上报至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存在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项目实施公司主动申请退出的;
(叁)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上述终止项目应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验收程序。市商务局、财政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第叁方机构负责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验收资料不符合验收规定、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予以退回,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商务局;
(叁)第叁方机构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应对照项目申请报告,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查验、集中答辩、专家组会审等程序形式进行,有关资料要逐一核对原件和实物;
第十六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验收内容。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明细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
(叁)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四)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凭证,公司应提供试点期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由第叁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并附文字说明;
(七)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八)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备案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验收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将有关验收情况及项目实施总体成效形成正式验收报告报市商务局、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及原2024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已入库项目按照《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对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22〕169号)、《南昌市商务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乡村振兴局对于印发南昌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商务字〔2022〕177号)、《对于对2024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第一批项目开展验收的通知》(洪商务字〔2024〕7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