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对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和《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洪府厅发〔2018〕141号)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快速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论证、认定、管理和考核;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属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及时按要求上报运营情况。
第四条 经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建设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按要求与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或县(区)、开发区(新区)签订共建协议。
第五条 共建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作背景、建设定位、项目介绍、预期目标、合作内容、支持力度、产权归属、双方权利等方面。同时应做到六个明确:一是明确研发团队领军人才、日常运营负责人及团队;二是明确阶段目标任务;三是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四是明确成果优先在南昌转化;五是明确南昌市属平台的股权投资优先权;六是明确建设经费构成及主要用途,列出中大型设备的名称、价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的条件:
(一)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用于办公和科研的场所不得少于500平米,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500万元;
(叁)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收入或支出总额的15%;
(四)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高学历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
(五)研究方向明确,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财务制度。
第七条 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条件:
(一)合作方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积累的科研成果多;
(二)合作方能够选派一定数量的常驻研发人员;
(叁)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攻方向与县(区)、开发区(新区)的产业布局切合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
(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方案获得专家论证通过;
(五)双方已初步达成共建协议。
第八条 由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条件:
(一)合作方有很强的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影响很大;
(二)合作方能够选派一定数量的常驻研发人员;
(叁)新型研发机构的主攻方向是南昌急需发展的重点产业,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
(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方案科学合理,技术先进,效益可期,专家论证评价较高;
(五)双方合作意向强,形成初步共建协议;
(六)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县(区)、开发区(新区)已明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登录南昌市科技项目申报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书填写、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2、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推荐;
3、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4、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5、市科技局党政联席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进行会议审议,确定拟认定名单;
6、拟认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材料
1、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书;
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工作总结;
3、新型研发机构后续建设发展规划;
4、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制度;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一)申报流程
1、条件成熟的,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适时向市科技局申请;
2、市科技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指导申报单位完善建设可行性方案、共建协议;
3、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
4、专家论证通过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
5、市科技局根据征求意见,指导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共建协议;
6、条件成熟后,提交市科技局会议研究,明确建设时间、任务目标、补助标准等;
7、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的,报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筹建;
8、筹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人员进驻、部分设备到位、运营制度建立、具备开始工作的条件后,可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9、建设期满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共同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请示;
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可行性方案;
3、专家论证意见;
4、草拟的共建协议书。
第十一条 由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一)申报流程
1、条件成熟的,由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明确的落户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向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申请;
2、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指导申报单位完善建设可行性方案、共建协议;
3、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
4、专家论证通过的,由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
5、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征求意见,指导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共建协议;
6、条件成熟后,提交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建设时间、任务目标、补助标准等;
7、筹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人员进驻、部分设备到位、运营制度建立、具备开始工作的条件后,可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8、建设期满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共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请示;
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可行性方案;
3、专家论证意见;
4、草拟的共建协议书。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高校、院所、大型公司来我市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获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按1:1的比例由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分担。
第十四条 对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由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同时获得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市本级公司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两级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不计入可获后补助的研发投入。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认定满3年或上一次绩效考核达标满3年的新型研发机构,统一组织现场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商市工信局制定。
第十八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优秀的奖励300万元,考核不达标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制订考核方案、发布考核通知;
(二)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新型研发机构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叁)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
(四)市科技局党政联席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绩效考核等次;
(五)市科技局负责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六)考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
(七)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印发绩效考核通报。
第二十条 考核递交材料
(一)新型研发机构近叁年工作总结报告;
(二)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
(叁)新型研发机构近叁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况;
(四)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由第叁方出具的证明)。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审核认定后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高校、院所、大型公司来我市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建设目标及内容、创新水平、投资规模分期分档按比例下达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支持资金。
第一年的支持资金,须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签订共建协议、完成注册、成立理(董)事会,且县(区)、开发区(新区)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审核意见下达资金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后续的支持资金,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按共建协议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任务的,在县(区)、开发区、新区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考核意见及承担比例下达资金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一事一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签订共建协议、完成注册、成立理(董)事会,且县(区)、开发区(新区)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按比例下达资金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资金,只能拨付到南昌本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得拨付到异地。特殊情况,确需依托合作方实验室完成的,按“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特殊情况的资金安排比例不得超过总研发经费的20%。
第二十五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的奖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和市工信局的考核意见下达资金至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认定管理并会同工信局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绩效考核;市科技局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于实施环节中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项目结束后应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市工信局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规划、研究方向进行指导把关。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组织的新型研发机构专家论证会涉及的场地租金,专家咨询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安排。
第二十八条 拟筹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签订协议后,应在2个月内成立理(董)事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理(董)事会原则上设置5-7人(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另有明确的除外),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牵头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委派1名分管领导任理(董)事会副理(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由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牵头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由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委派1人担任理(董)事会副理(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董)事会应制定章程,明确理(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工作机制和重大问题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条 在建设期,新型研发机构每个季度和每年必须向市科技局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建设期满后,新型研发机构每年1季度必须向市科技局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总结重点汇报人才引进、创新活动、成果转化、公司孵化、研发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理(董)事会是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决策管理层,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负责审议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重大活动、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经费使用、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规范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对财政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规定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或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二)在日常管理中,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叁)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纳税等方面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六)其他应当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新型研发机构出现“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追回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违规单位将列入失信名单,纳入“信用南昌”监管平台公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模板)
2、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附件1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
一、合作背景
包括建立合作的文件依据、经济社会背景以及各方具有的优势。
二、建设定位
包括研发机构的发展方向、发展领域及规划等内容。
叁、项目介绍
包括项目地址、注册性质、管理模式、研究方向、理事会(董事会)组成等内容。
四、预期建设目标(不得低于《南昌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中明确的标准)
包括团队领军人、常驻负责人、引进人才层次和数量,预期科研成果数量、孵化项目数量、孵化公司数量及类别,拟组织承办的会议场次及规模,分阶段目标任务,以及其他相关考核目标。
五、合作内容
(一)物理空间
包括分期给予支持的物理空间面积、规格、产权情况。
(二)权益情况
包括研究成果所有权、投资收益权以及研发设备产权归属情况。
(叁)经费情况
支持经费的数额及拨付方式,包括运营费、研发费、孵化基金等费用。
(四)其他支持
包括人才、招商、税收、教育、就业等领域支持政策情况。
六、各方责任和权利
包括合作条款中涉及合作各方的责任划分及应尽义务。
七、其他内容
包括保密条款、商议机制、争议解决、协议签订份数和法律义务责任等协议中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内容。
甲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南昌市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序 号 |
主要用途 |
禁止使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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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费 |
购买建造房 屋 |
购买、自行建造机构办公用房、仓库、科学科研用房、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开展科技公司孵化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汽管道等); |
1.禁止用于土地购置,麻豆男人的天堂日韩决定的重大项目除外; 2.禁止财政资金用于与科技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公司孵化以外用途的基础建设项目; 3.禁止用于商住房地产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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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维 修 |
机构办公用房、科学科研用房或场地的装修; |
4.禁止超出办公标准(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 5.禁止超出科研使用目的的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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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赁 |
租赁机构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 |
6.禁止未按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内部相应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决策的场地租赁; |
||
研 发 费 |
仪器设备购 置 |
购置平台建设和平台科技研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通用办公用品;设备试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 |
7.禁止购置未经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相应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决策的大型仪器设备、科技资源(3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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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源购 置 |
购买专业软件、专业数据分析服务、专业通讯等;专业文献及其他知识产权使用等;各种检验、检测等活动;利用、使用、共享各种科研资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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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营 费 |
项目管 理 |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管理、内部检查等活动; |
8.禁止超过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叁公”经费标准开支。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相关开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不纳入单位“叁公”经费统计范围; |
|
物业管 理 |
机构办公场所、科研设施、直接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租赁场所的物业管理开支; |
9.禁止与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所需物业以外的管理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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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运 营 |
筹备、建设期间日常办公、维持运营等活动;单位工作需要的车辆养护、使用;日常办公的水、电等费用; |
10.禁止私车公养开支; |
||
服务咨 询 |
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而进行的法律、会计、审计、财务、决策咨询服务; |
11.禁止除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而进行法律、会计、审计、财务、决策咨询服务以外的费用开支; |
||
会议差 旅 |
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境)内外专家咨询费用; |
12.禁止超标准组织安排会议费用开支; 13.禁止超标准核销差旅、出国(境)经费开支; 14.禁止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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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工资补 贴 |
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临聘人员、无工资收入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
15.禁止事业单位在补足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额度后超额发放工资、补贴; |
||
奖励奖 金 |
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奖励; |
16.禁止无绩效考评或其他合理依据发放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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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 化 |
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费用;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孵化场地运营、平台使用费用;产业的推广、推介、营销等活动;产业平台的搭建费用; |
17.禁止向或变相向公司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 |
||
创 业 投 资 |
项目投入和创办科技型企 业 |
按照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投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投入与业务范围相吻合的项目;按照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出资注册成立科技公司。 |
18.禁止不按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对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 19.禁止不按合作共建协议约定及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对外投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投入与业务范围相吻合的项目; 20.禁止使用财政资金从事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等投资,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